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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事故不适合快速处理
8项事故不适合快速处理
轻微事故快处出台后,很多车友对这项新规还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其中的一部分知识,告诉大家哪些事故不适合快速处理。
如发生交通事故,有以下8项事故不适宜使用快速处理流程: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与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事故;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
小编提醒:凡有这8种情况者,当事人应当自觉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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