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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市区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①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
②上述车辆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下称车损事故)。
第三条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 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报110备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昆山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在《记录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情形、标明车辆碰撞点和事故现场草图,由当事各方签名予以确定,并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 “昆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或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五条 对经核定各方车损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凭证直接至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办理理赔手续。
对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共同至“服务中心”内设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第六条 在外地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七条 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予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记录书》的约定至“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选择合适地点设立“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实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服务中心”的设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手续应当方便群众,满足社会需求。
“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服务中心”必要的支持,设立指路标牌,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派驻事故处理民警,协助、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备有或携带《记录书》。《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及“服务中心”免费向投保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也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昆山视窗网站的昆山交警专栏(dzjc.ks.js.cn)下载。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前来办理保险理赔手续的驾驶员、车辆严格做好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对发现有故意肇事或者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派驻在“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二条 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应当依托110处警平台,建立防骗保信息处理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对涉嫌骗保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移交经济犯罪侦察部门立案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昆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于2008年 12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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