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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审稿。三审决定醉驾入罪成定局。
尽管二审稿时对于醉驾入罪曾有不同声音,但立法者考虑各种因素并采纳执法部门的意见,决定在三审稿中"对这一规定不再作修改"。
而在此次分组审议中,仍有委员表示,醉驾入罪后很可能导致司法成本与社会成本升高,建议应"权衡醉驾、飙车行为入罪的成本与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
醉驾入罪成定局
在二审稿中,关于危险驾驶的部分,已成各方瞩目的焦点。
二审稿中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三审稿,延续了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
在分组审议时,曾有委员认为,对醉驾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
更有委员建议,应对醉酒的概念再进行一些限制。
有委员表示,现在公安机关多以血液中的酒精实测含量为准,作为法律上定案的依据。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人体中酒精含量动态的变化,可能造成定罪困 难。由于酒精代谢的个体差异很大,从抽血的时间点很难推断出肇事时血液酒精含量。如果都按酒精含量80毫克定罪,可能造成一部分人漏罪。
参与分组审议的尹成杰委员进一步建议,"把"醉酒"改为"酗酒""。尹成杰认为,只是把"醉酒"驾车定为违法犯罪太宽,不利于加强交通管理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应该从严掌握"。
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对维持二审稿的规定不作修改表示了认同。
"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我认为实践中很难界定。"吴启迪委员称。据她介绍,现行的规定从执行部门层面看,并没有太多的问题,而且效果很明显。"从我所接触的年轻人就可以看出来,很多人喝了酒以后找代驾,很主动,在社会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司法、社会成本将增加
此外,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三审稿中关于醉驾入罪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司法成本以及社会成本提升的可能。
数据统计显示,2009年下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仅三个月间,即查处酒后驾车案件21.3万件,其中醉驾32000件。
"案件数量是相当大的,醉酒驾车行为入罪,就要增加司法成本。"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表示。
依照一般的法律程序,交警查获醉驾后,要交给刑警立案侦查,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侦查终结以后要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要提起公诉,法院要一审,相当一部分案件还要产生二审,6个月拘役刑的设置,投入了大量的司法成本。
"一年几万起的醉酒驾驶案件,当事人拘留要考虑拘留所的容量,判处拘役刑罚要考虑拘役刑罚执行的场所容量等等。"戴玉忠称。
此外,醉驾入罪亦将增大社会成本。
一般而言,驾驶者都有本职工作,无外乎专职司机、公车自驾、私家车等几种情况。如果醉驾入罪后,判了几个月拘役以后一般来说工作也就没了。
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分析,"拘役期满以后变成无业人员,他可能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对家庭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家庭成员的情绪带来影响,会增加社会成本"。
"我建议权衡醉驾、飙车行为入罪的成本与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称。
因此,有立法者建言,针对醉酒驾车的问题,可以考虑严格规定行政法律。
比如,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有规定,酒后驾车的一般吊扣执照最高3个月、罚款200元,建议改为6个月到1年,罚款2000元到1万元。而在暂扣期间无证驾车的或第二次醉驾者,可以扣证3年-5年,甚至可以终身禁驾。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成本较低,而且通过严格执法,效率也高。"戴玉忠表示。
戴玉忠表示,在法律层面,刑法的制定和修改应遵循"谦抑原则"以及"最后处理手段原则",也就是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可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不一定动用刑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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