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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业主车辆被盗处理

问:我有一辆"奇瑞"轿车,每天停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并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40元的停车费。今年1月15日晚,我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固定车位,不料,第二天准备驾车上班时却发现车不翼而飞了。我感到情况不妙,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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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一辆"奇瑞"轿车,每天停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并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40元的停车费。今年1月15日晚,我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固定车位,不料,第二天准备驾车上班时却发现车不翼而飞了。我感到情况不妙,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在向物业公司保安调查时了解到的情况是:早晨5时许,保安未按规定检查证照,就放下大门护栏杆,让我的车驶出了小区。考虑到此案可能一时侦破不了,我即向物业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可物业公司说自己只是提供停车场地,对停放的车辆无看管义务,因此拒绝赔偿。请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我车辆被窃的损失?   答:从你所述的情况看,确定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究竟是何种合同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仅仅是以提供场地以停车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但对停放的车辆负有看管义务,而且当车辆在其保管期间被窃时,还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那么物业公司仅负有提供停车场地的义务,而不负有保证车辆安全的责任,即车辆在停车场上失窃时,物业公司不负赔偿义务。

  如何认定属于哪一种合同性质?就专业停车场来说,由于有工商登记,物价核准等手续,所以通过调查后比较容易作出认定。而就非专业停车场来说,主要看双方在有关合同中是否就车辆丢失后的赔偿责任和车辆的绝对安全这两个方面作了具体约定。如果停车场所有者向停车者作出了这两个方面的承诺,那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属于保管合同的性质。如果双方对这两个方面未进行约定,那么停车者支付的停车费,应为场地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相应地,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关系。

  物业公司究竟应否赔偿你的损失,相信你能够从上述分析中作出正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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