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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6月起实施微小车祸快处
福建漳州:6月起实施微小车祸快处
4月22日讯 摘要:昨日,小编从漳州市交管部门了解到,6月起,漳州市将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快处中心”民警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路上车越来越多了,许多市民都深有体会,一旦有车子在路上发生刮擦小事故时,往往为了处理事故而花时间滞留现场,而且还常常引发堵车。
这种现状将有望得到改善,14年6月1日起,漳州市区这种情况将有望得到缓解,漳州市将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应当自行撤离现场,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由“快处中心”民警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快速理赔。
仅适用造成财产损失的小事故
昨日召开的漳州市2014年第2季度道路安全综合整治暨事故预防工作局际联席会,下发了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制定的《漳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适用于芗城、龙文市区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为7时至20时,其余时间则按原处警机制运作。
当然,有些特殊的情况,则不适用快速处理方式,例如: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以及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拍照后到“快处中心”处理
根据试行办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当事人立即停车,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迅速对现场进行拍照,之后即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将事故相关信息发送至快速处理信息或微信平台;各方当事人因其他原因无法发送事故相关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到“快处中心”下载事故相关信息。
各方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110”指挥中心及投保公司报案,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共同前往“快处中心”。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直接办理定损、理赔等相关事宜;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异议的,由“快处中心”民警根据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或将案件转交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按简易程序处理。
而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后,应电话及时催告未按约定方在3日内到“快处中心”处理。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积极配合处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各方无法提供证据则共同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遵循的原则是:因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机动车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当事人共同承担本事故的责任,有过错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共同承担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无法提供事故相关证据的,按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行为推定各方当事人共同负有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理赔方面,一方当事人负全责的,由全责方的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和理赔;各方当事人均负有本事故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负责各自车辆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对发生多方的事故,其中一方或一方以上无责任的,其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有责方的承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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