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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离职员工贾某因原工作单位以租车费押金形式扣减其工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前,该单位拒不返还押金被法院强制执行。元旦节后,拿到工资的贾某特意送来绣着“人民法院为人民 依法执行显法威”的锦旗,感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为其排忧解难。
贾某于2001年到北京门头沟区某驾校工作,担任教练员职务。2001年4月至2003年12月,驾校以扣除租车费押金的形式扣减贾某工资6000元,并出具了押金收条。后,贾某认为驾校存在非法扣除教练工资问题,2008年6月23日,贾某离职,并办理了交车手续。因单位拒绝返还押金,贾某于2008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中,仲裁委员会认为,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能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的规定,驾校不应以任何理由收取贾某押金,其收取租车费的行为应属违法,故裁决该驾校于裁决书生效之人起7日内返还贾某租车费押金6000元。
裁决生效后,该驾校拒绝履行返还义务,贾某于2008年11月5日向北京门头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对驾校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将执行回的案款6000元及时发还给申请人,圆满解决这起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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