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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丢失期间驾车不再罚款
5月1日起数类轻微交通违法警告处理
本报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金浩 韩涛)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运输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超载30%,将不再被罚款和记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昨日出台《湖北省部分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警告教育放行暂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警告教育放行须占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总量的25%。
9类轻微违法教育放行
同类违法“事不过三”
依据《办法》,机动车9类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且违法行为人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交警将纠正其违法行为并书面警告后放行。
9类轻微违法行为包括: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驾驶证丢失或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2类违法);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强制保险标志,经指出后能立即改正(2类违法);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使用教练车教学时,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因不可抗力原因,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9类轻微违法“事不过三”。每次轻微违法,由执勤民警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填写《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同一种轻微违法行为被处以3次书面警告处罚的,自第3次起,由违法信息系统直接按法定标准计入罚款处罚一次。
3类特殊情况造成违法予以放行
机动车驾驶人因3类特殊情况造成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经核实后予以放行。
这3类特殊情况为:机动车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机动车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等紧急任务;机动车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超载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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