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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报业网讯 近日,浦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南京中北客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因开客车进入单位大院时,未注意一名正准备乘车的行人,将其当场撞死,而被判处刑罚。
2008年11月13日17时50分许,南京中北客运公司驾驶员武强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浦口区乌江街道返回江浦街道的南京中北客运公司,当车从本公司东面入口驶入车站院内停靠站的收银台处时,车头撞到进站准备乘车的一位行人,造成此人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鉴定,该行人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武强所在单位已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48万余元。与此同时,武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浦口区法院认为,武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观察疏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应依法惩处。武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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