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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驾驶员开私家车肇事 保险公司拒绝用交强险赔偿/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操作受伤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车祸赔偿案件。虽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特种车驾驶员肇事撞同事江先生拥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平日里都是妻子开着私家轿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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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一起车祸赔偿案件。虽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特种车驾驶员肇事撞同事

特种车驾驶员开私家车肇事 保险公司拒绝用交强险赔偿/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操作受伤

  江先生拥有特种车辆驾驶证,平日里都是妻子开着私家轿车接送孩子上学。2008年4月的一天,江先生的妻子突然身体不适,江先生只好开车送孩子上学。

  不想在学校门口,江先生撞了人。“我当时立即报了122交通事故报警台。当交警前来处理时,我才知道被我撞的人和我是一个单位的。”江先生称,交警作出责任认定,他负全责。对这种认定结论,江先生和被撞的同事都没有表示异议。

  随后伤者住院治疗,并与江先生约定,费用等到治疗终结后再进行一次性结算。

  被认定无证驾驶 保险拒赔

  2008年10月,伤者向江先生开出了8000多元的索赔清单,江先生认为数额不合理,双方矛盾激化,最终走上了法庭。

  此案中的被告江先生将投保的中保财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希望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2009年4月13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庭审中,中保公司的代理律师突然发现江先生在肇事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特种驾驶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是不可以驾驶普通车辆的,所以指出江先生属于无证驾驶。

  随后,保险公司在答辩中提出,鉴于江先生无证驾驶普通机动车辆,属于交强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免责范围,所以保险公司拒绝就这起事故进行赔偿。

  交强险是否该赔偿成焦点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就本案作出赔偿成为了辩论的焦点。

  江先生的代理律师、北京赢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尹丽认为,交强险投保的指向标的物是车辆,而不是车辆的驾驶员。因此在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应该无条件地对被害方进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免责,不进行赔偿。

  即便进行了抢救费用的垫付,根据该条例规定也可以向驾驶人追索回来。

  交强险条例第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北京海淀法院认为,此案中原告索要的赔偿数额不在合理范围内,法院不予支持。而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在赔偿数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修车费280元、误工费500元。

  质疑免责条款

  [不尽合理]

  江先生的代理律师尹丽表示:交强险所规定的免责条款不尽合理。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如果垫付了抢救费用,是有权追索回来的。

  尹律师指出,从这个条款来看,交强险是投保给机动车驾驶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一点就与交强险的初衷发生了违背。

  尹律师说:“作为公民个人,一旦被车辆撞了,难道我们还要先问问司机有驾照吗?如果是一个非司机或是醉酒的司机把人撞了,而肇事司机又身无分文,难道被害人就得不到赔偿了吗?”

  [不尽完善]

  近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中保财险的法律顾问梁杰,他表示这是交强险条例在落实中的不完善。

  梁杰表示,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有一个快速索赔的法律依据。

  当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无能力赔偿时,交强险可以进行赔偿,为被害方充当一个保障。

  梁杰说:“保险公司即便是垫付了抢救费,也是要最终追索回来的。但是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目前所有保险公司都是不予赔偿的。”

  梁杰还称,其实交强险条例在制定时,同时还要成立一个保障性质的基金会,专门为这种受害人提供保障性资金。“但是据我所知,到现在还没有一笔保障性质的赔偿金赔付过。”

  记者说:“交强险条例里对于医疗费、丧葬费等的费用并没有明确规定啊。”“这是交强险条例不尽完善的地方。不过我们执行的还是不赔偿,你想想,连抢救费用我们都不赔偿,其他费用我们还能赔偿吗?”梁杰说。

  相关案例

  类似案件保险公司同被判赔偿

  温州市某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与江先生的案情类似的案件,在那起案件中,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损失。

  2007年夏季,浙江温州某路段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无证驾驶的司机将一名路人撞死。由于该名驾驶人无能力进行民事赔偿,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人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现了交强险对于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更无法防范。

  最终当地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金。

  本报电话采访了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其表示,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为驾驶员的一般过失行为而受到伤害或死亡,尚且可以得到赔偿。

  那么,当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时,保险公司就更应该赔偿,而不是把赔偿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受害人。再说,谁能预料撞过来的车里面的驾驶员是不是取得驾驶资格了?

  专家说法

  立法部门应出台补充条款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平在详细分析了江先生和浙江温州两起交通事故后表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条款过于笼统,才会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张平指出,交强险条例中规定,对于无证和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追回垫付的抢救费。

  但是对于随之到来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赔或不赔,这就使得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纠缠不清。

  张平表示,法官会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自由,既然没有规定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就可以赔偿。这样就出现了本文中的赔偿案例。

  而在庭审时,被告的保险公司会认为,既然连垫付的抢救费用都可以追索回去,那么其他费用就更不应该赔偿了。由此可见,这是交强险条例在制定时的瑕疵,到底该赔还是不该赔,还是需要由立法部门出台补充条款或是直接进行修改,才能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省去老百姓打官司的麻烦。

  记者曾致电保监会,希望保监会对交强险这一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同时本报还提出对是否已经成立了交强险保障金、保障金是否进行过赔偿等问题进行采访。但遗憾的是,直到发稿时,保监会拒绝作出任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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