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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事故可快速理赔 2010年执行

□ 通讯员 孙 澎 崔秀臻□记 者 张希文本报12月28日讯 临沂市公安局和临沂市政府金融办共同制定的《临沂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近日公布。根据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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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孙 澎 崔秀臻


□记 者 张希文


本报12月28日讯 临沂市公安局和临沂市政府金融办共同制定的《临沂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近日公布。根据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到临沂市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快速理赔手续。


该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临沂市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道路上的,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且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可继续驾驶的。


车辆在道路上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二)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三)当事人可采用摄像、照相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四)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临沂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当事人现场记录书》;(五)需要办理保险索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 24小时内,凭《 记录书》或其它文字资料及相关证据,共同到临沂市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当事人自认为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而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可到“服务中心”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按相应程序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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