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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残疾人用车服务

宣传材料之一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为广大驾驶人提供更大便利――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0年4月1日施行为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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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之一

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

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残疾人用车服务

为广大驾驶人提供更大便利

――公安部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

使用规定》2010年4月1日施行

为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2006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主要突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保障残疾人权益。公安部一直重视、支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便民利民措施、修改部令等形式,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111号令放宽了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第二,进一步推出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驾驶人群体数量多、增长快、流动性强、社会面广,为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111号令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为群众办理驾驶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增加了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的救济措施,解决群众反映较多、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按照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第三,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针对性。针对目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偏低、恶意补领驾驶证突出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严格驾驶证补领程序,改进驾驶证审验方式,加强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大、后果严重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修改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宽申请驾驶证身体条件,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

2003年9月,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及2007年4月修订施行的91号令,进一步扩大了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范围,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基础上增加了小型自动挡载货汽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2008年12月,经国务院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着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先解决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及有听力障碍人员驾驶汽车问题。111号令从下肢、手指、听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允许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三是放宽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规定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二、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安全出行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尤为重要。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111号令对残疾人申请和使用驾驶证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一是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二是为保证残疾驾驶人身体状况符合驾驶条件,保障行车安全,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三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

三、推出新的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高效快捷办理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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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号令除了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外,还推出了7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为更好地满足群众的需求,为申请人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更多便利,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二是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三是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救济措施。目前,一些驾驶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对群众影响较大。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111号令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四是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期限。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111号令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五是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规定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六是扩大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七是减少交通违法记分项目,扩大警告教育面。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111号令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管理制度,在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规范驾驶行为等方面推出了4项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是增加或调整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与惩处力度相符合的原则,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同时,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种违法行为记分。二是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为防止一些驾驶人恶意补领驾驶证,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三是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义务。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或者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同时明确规定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四是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1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91号令修改过程中,公安部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介广泛征求了社会群众意见,共收到意见4100多条。对群众提出的进一步放宽手指残缺、听力障碍人员申请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增加驾驶证被注销后的救济措施,改进驾驶人体检制度等意见和建议,与相关部门逐条进行研究论证,积极采纳。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等规范和标准。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111号令实施前的准备,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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