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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通告》(以下简称为“《通告》”),调整深圳市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个人申请条件。
此前,在2019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提及,非深圳市户籍人员申请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的增量指标,需满足持有深圳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深圳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
现更改为,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申请新能源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的,不要求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并且,《通告》中提及的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此外,《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中的其他要求不变。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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